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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397 頁:版面影像】 立,各無異言,口恐無憑,立給墾單一紙,付執存照,行。 批明:遍年社番到莊收口糧租粟銀五毫正,再照,行。 批明:若另外有重墾字據,日後取出無用,再照,行。 批明:即日收到給墾單字面佛銀八大員,再批照,行。 嘉慶十二年九月日。 代書人族弟林接魁 知見人兄阿懷 立給墾單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 番差義隆 土目阿蒲 耆番陳煥 振宗 藩生 竹發 甲頭林永茂 (六三) 【第 398 頁:版面影像】 立給佃批字竹塹通事荖萊湘江、土目潘文起、眾社番等,承祖遺下有埔林地一處,坐落土名九芎林,東至石壁潭為界,西至旱溝為界,南至大溪為界,北至山頂為界;四至界址經踏分明。今因離社遠遠,不能自耕,招得與漢人陳登雲、陳登岳自備牛隻、工本,前去實力墾闢田園,年載大租向塹社交納。墾成之日,經丈田園,按甲納租,田每甲八石,園每甲四石,開荒三年之外,抑或抽的一九五按甲,永為定例。其築陂圳系佃人之事,與業主無涉。面議定著歷年租石,早季收割之時,其大租車運到社倉口交納。務要租榖乾淨搧鼓守份,不準窩藏匪類及拋荒多年,另招別佃,實宜勤力,永為己業。此系二比甘願,各無反悔,今欲有憑,合立給佃批字一紙,付執存照。 即日批明:歷年早季應大租榖十石正,內抽出五石,納三王爺香燈;乃餘五石,歸江起收納,給出完單,執照。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。 通事□□□ 立給佃批字竹塹社土目□□□ (六四) 立給開墾永耕字南投社土目潘元輝、通事吳天送、隘丁首眉聖爻等,有承祖上世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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