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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453 頁:版面影像】 田頭為界,西至山腳為界,南至目于仔地為界,北至眉卓嘓地為界;四至界址明白。今因欠銀費用,合眾情愿托中送就與張宅等出首承買,開墾蓋屋,永為耕管。時值價銀二十五大員正,即日同中收訖;其埔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開墾成業,永為耕管,歷年配納大租粟八斗,作二季完納,不敢少欠。一賣千休,日後子孫不敢找洗,亦不敢言贖。保此埔地係咯等自己應份物業,與別番無干,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;如有不明,咯等一力抵擋,不干銀主之事。此係二比甘愿,各無反悔,恐口無憑,今欲有憑,立開墾字一紙,付執為照。 再批明:即日同中收過埔底銀二十五大員足,再照。 乾隆十八年十月日。 代中人羅宗金 知見人□□□ 立開墾字番李阿咯 (一二) 立給開墾字南社番大宇牛罵,有承祖父遺下山埔犁份五十一張,坐落土名在泉茂莊前後,東至格內車路界,西至橫山仔頂界,南至大坑溝關公路界,北至桃仔崙山界;四 【第 454 頁:版面影像】 至界址明白。因乏銀費用,乏力開築成園,外托中引就向與泉茂莊漢人王名純、王玉蛙、王鳥、王元榜、陳迂、蘇天助、王貴、張士周、楊宜、易元朝等出首承墾,時三面議定墾價銀一百一十二大員正。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;其山埔犁份隨即踏明界址,交付銀主掌管,或栽種樹本,或開築成園業,任其自便,不敢阻擋。言約每年每張犁份園配納地基稅銀七角,逐年完納,給單存照。自此一給墾千休,葛藤永斷,寸土不留,日後大字等以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,亦不敢言及找洗。保此山埔犁份係大宇承祖父遺下物業,與社內番親伯叔兄弟侄姊妹人等無干,亦無重張典掛他人,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;如有不明等情,大宇等出首抵擋,不干銀主之事。此係二比甘愿,各無反悔,口恐無憑,今欲有憑,立給開墾字一紙,付執為照。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開墾字內佛銀一百十二大員正完足,再照。 乾隆十八年十月日。 代筆□□□ 為中□□□ 在場並知見□□□ 立給開墾字南社番大宇牛罵 (一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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