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【第 507 頁:版面影像】 ,立給墾批字一紙,付執為照。 即日同中收過墾內佛銀三大圓足訖,再照。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。 代筆許如 中人盧粒 在場見白番萬 立給墾批字白番鄭進興 (六一) 同立給開墾永耕契字日北社番烏蚋那汝、加仔希末流等,各有承祖父遺下應分埔園一小坵,並帶荒埔一所,以及竹仔林曠地俱各等項在內,坐落土名下社岭莊,東至林家田為界,西至溪為界,北至韋阿賢田埔為界,南至溪為界;四至界址分明。今自己等無力墾耕,蚋等相議,愿將此埔園及荒埔等項出墾永耕,先問社中叔兄弟姪不能承受,外托中引就向招得漢人郭志官出首承墾永耕,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埔園及荒埔地底佛番銀二十大員正。銀、墾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;其埔園荒埔以及竹林、曠地等項,隨即同中見踏明四至界址,交付志官前去自備工本,開築埤圳水道,通流墾闢成田耕種,永為 【第 508 頁:版面影像】 己業。其竹林、曠地等項任聽起蓋,不敢阻擋,約年配納私租榖四斗,永為定例。保此埔園及荒埔等項係是蚋等各有承祖父物業,與叔兄弟姪無涉,亦無重張典給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為礙;如有不明等情弊,蚋等出首抵擋,不干承墾人之事。自給永耕墾契後,日後子孫認租不認業,永斷葛藤,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等情滋事。此係二比甘愿,各無反悔,口恐無憑,同立給開墾永耕契一紙,付執永遠為照。 批明: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墾契內佛番銀二十大員正足,照。 又批明:年配納私租榖四斗,當場同中土目、業戶等酌議,係烏蚋取收二斗,租單認茅仔私記;加仔希未流取收二斗,租單約無私記,認社中官戳代記。日後子孫各有照約取收,不得混爭,批是定照。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。 代筆陳啟明 在土目為中加己擺手 知蓋天賜 見屯首 烏蚋那汝 給開墾永耕契日北社番 加仔希末流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