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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499 頁:版面影像】 ,每年應納清楚,給出完單付照。保此業係財承祖父遺下物業,與別番及房親伯叔兄弟無涉,亦無重墾典當他人為礙;倘有番人阻擋等弊,係財一力抵擋,不干承墾人之事。此係二比甘愿,後無反悔,今欲有憑,立給墾契字一紙,付執永為照 即日批明:財親收到此墾契字內佛銀八大員正足訖,批照。 道光四年(甲申歲)八月日。 在場代筆人陳河有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番廖阿財 (五四) 立招轉約字社寮社番馬下六班頭,承父管下有荒埔地一塊,坐落土名社寮角莊前北勢崁下,四至界址原有前約載明。茲因自己無工,不能開闢,先年招得漢人曾任俊兄出首前來承 。即日憑通土之面言定,其埔自 之後,任俊前去開闢耕種,架造房屋,栽種竹木等項。當日言定其埔架造之後,俊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大員正,永為定例,日後不敢爭多減少。茲因馬下六乏銀應用,向得俊手內收過佛面銀三員六皮正,即日言定其約內地租將銀利對銷,日後二人不得反悔。此係兩愿,今欲有憑,立招轉約字一紙,付為執照。 【第 500 頁:版面影像】 即日道光乙酉五年,馬下六又乏銀緊用,向俊兄偕來銀四員四毫正,其遞年每員銀利照社規清算,立批,再照。 道光(乙酉)五年正月日。 場見□□□ 代筆□□□ 立轉約字番馬下六班頭 (五五) 立招開墾荒埔永耕並典田租銀字番賴沙瀝大完、馬下六古乃四老,承祖父遺管九房厝莊頭自開水田毗連三處,又帶荒埔厝字地基一塊,東至小路止,西至牛路崁面止,南至車路大崁直尾止,北至大田崁直透止。又一處過坑北片,東至劉家田止,西、南俱係坑底圳止,北至崁眉直透坑底圳止,又帶東路南片田兩坵。其各處界址分明,原帶圳水足蔭,遞年計共額租榖八石。今因乏銀應用,愿將此田並埔帶租俱一出墾與人,經通向到嚴辛北頭家出首承墾。當日經通三面議定北手內備出埔底銀五十大元正,又備出典田租銀八十大元正,又備出無利磧底銀三十大元正,俱一經通面交番主收訖;其田沿界並荒埔厝字地基,俱一踏交付予北頭家前去自備工本、農器等項,開闢成田,掌管永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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