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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471 頁:版面影像】 埔係歡承祖父應得物業,與親房別番人等無干,亦無重張典賣他人;倘上手交加不明為礙等情,歡出首一力抵擋,不干銀主之事。此乃仁義交關,二比甘愿,各無反悔,口恐無憑,今欲有憑,立給出墾契字一紙,付執永遠為照。 即日批明: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銀一十二大元正足訖,照。 乾隆五十八年八月日。 代筆人林長生 在場為中人林明貴 立給出墾契字新港社番合歡 (二八) 同立杜賣盡根開墾字人潘社潘連生,有承祖父遺下土山一所,坐落土名燕霧堡土地公坑,東至崙脊路為界,西至崙脊路為界,南至山坪竹坑溝為界,北至崙脊路為界;四至界址明白。今因乏銀費用,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,外托中賣與燕霧保口莊廖瑞陽官,言價番佛銀二十大員,每年應配納潘連生官番大租銀一大員。即日同中收過番佛銀二十大員正。恐口無憑,今欲有憑,同立杜賣盡根開墾字一紙,付執為照。 即日同中收過番佛銀二十大員正,再照。 【第 472 頁:版面影像】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日。 知見人潘有憑 同立杜賣盡根字人潘連生 為中人陳有成 代筆人張心正 (二九)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白番衛成求,有承祖遺下荒埔一所,坐落土名旱坑仔莊,東至牆圍為界,西至分水為界,南至坑為界,北至車路為界;四至界址面踏分明。求自己不能墾闢,招得漢佃沈阿多前來承墾,當日三面言定墾批銀二大員正。其銀即日兩相交訖;其埔地隨即交付沈多前去架造房屋,種竹栽果等項。當日議定每年貼納大租粟一石正,冬成之日,應送完納,給出完單付照。保此業委係求承祖遺下,與別番無干。自墾之後,任從沈多永遠為業,日後佃人倘欲移居別創,任其退賣,以充工本,求等子孫不得刁難阻擋。並無來歷不明等情;如有此情,求一力抵擋,不干銀主之事。此係二比甘愿,各無反悔,今欲有憑,立給墾批字一紙,付執為照。 即日批明:現收過佛銀二大員,再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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