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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325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二節番社給墾字 (一)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孩灣,有 港草地一所,南從 港橫車路,北至苦苓腳橫車路止,東至熟園岸,西至溪上;四至明白。因無鹿可捕,課餉無歸,於康熙五十八年,招得丁文募佃前去開墾,議約每年貼課餉粟六十五石。但無水源灌溉,不能成田,茲丁作周欲出工本開築水圳,作成水田,今當鄉保通事公議,雍正元年起,至雍正四年止,每年內加貼粟四十五石,總原額共一百一十石斗正,系舊斗,番人到莊車運,永遠定例,日後不得聽人唆使生端等情。倘佃人有負短少租粟以及為非等項,系丁作周之事,不 【第 326 頁:版面影像】 干番人之事。此系二比甘願,並無迫勒,日後不敢異言;今欲有憑,立合約為照。 雍正元年八月。 知見葉伯選 張苑 蛤肉 立合約孩灣 丁作周 代書人李士元 (二) 立合約大武郡社土官蛤肉等,有草地一所,北至水漆林為界,西至吳宅往海豐路為界,東至本莊熟園,南至溪為界;四至明白。因課餉無徵,今招得丁作周前來出本開築坡圳,以作水田。今當鄉保通事公議,雍正元年起,每年佃粟五十石斗,系舊斗,番人到莊車運,永遠定例,日後不得聽人唆使生端等情。倘佃人有短少租粟,以及為非等情,系丁作周之事,不干番人之事。此系二比甘願,不敢異言;今欲有憑,立合約為照。 雍正元年八月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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