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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07 頁:版面影像】 外洋。何貨有利採兌、配寄,當事人宜與協理人協議妥洽可行,利虧亦關造化。各無異言。 九、議:行內夥伴,由當事人、協理人因材選用,不得袒庇親朋、故友;倘有不遵規矩,察出秉公開辭,不得徇情。如有侵缺銀項,由保舉人賠償。倘各股東欲查行內賬目,事宜先與當事人通知,不得擅自檢閱,亂為情弊。 十、議:當事人掌握生理,務宜秉公經營,凡事並賬目須聽協理股東稽查;如有不公侵取等弊查悉,由協理股東公議去留,不得異言生端。 十一、議:本行生理,總要逐年核結賬目錄冊,呈與各股東細閱。而日清賬條,當事人亦須逐日存查督視。如無交關來往,與人借項被欠,由當事人賠償,庶無繁亂情弊。 十二、議:本行生理,除在本配寄之外,而有盈項或需項外揭通融,一切利息,炤時價行,不得隱蔽,以負重託。 十三、議:本行當事人、夥伴人,不准做犯法科生理,如故違,查悉將本利銀一概充公,有事自行抵當,與本公司無涉。 十四、議:生理興隆,固人欲所同,然勝負之事,在所難料。倘遇意外及虧缺,股內人各安天命,苦樂同沾,各無異言。 十五、議:外人如有與股內人長短,欲由本行內阻擋股份人之項,當事人切不可聽 【第 108 頁:版面影像】 其外人擋扣。倘有侵欠本公司之項,即可聽就股份扣抵,其餘仍歸股票人之子侄管理。如遇亂世賊劫,股票失落,宜先通報本行,再給副股字存據。為當事人應當炤給辦理,不可異心,以為子侄輩永遠存炤。 十六、議:正、副當事人如將公司銀項,不論與外人交接,經手置買事業,並私謀生理等款,凡有得利,一切盡歸公司,不得自受肥己;如敢故違,察出充公,以杜利心,而安公正耳。 十七、議:公司在股人眾,逐年結賬,均有定期。或有一二股東因意氣不合,而欲阻住生理截結者,正、副當事不得聽從,必須協理與正、副當事人議准,方得炤辦焉。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十二月立 當事人王雪農、何德修 第六合股字 立合約字人,臺南市蔡國琳、黃殷經、黃加記、羅文旺。今因合議採買菜糖,製造白糖,開張廣逢春。其股分作為十四股,每股貲本六八秤銀一千二百大圓:蔡國琳五股,備出六八貲本銀六千大圓;黃殷經三股,備出六八秤貲本銀三千六百大圓;黃加記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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