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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23 頁:版面影像】 一、議:糖行以現買賣銀項出入,當事不得擅自濫行放賬,合應聲明。 光緒十五年六月一日 當事人郭利 立聯財合股字人郭勝、郭延 第十八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汪藻記、汪泉記、邱振成、啟隆勝、汪瑞記、汪耀記、源合成。竊聞:猗、陶致富,經營不乏芳規;管、鮑知心,貿易自有成約。既凡我同人,芝蘭夙契,膠漆相浮,爰居今而則古,既合券以聯財,自宜宏茲大業,固厥新基。今臺南竹仔街泉裕、振成合夥生理,迄舊歲修謀為未得如意,邀請股商裕成等,爰稟知己者,共議聯貲,公舉陳黎老為當事營謀。爰議所有前者邱振成一面欠項及存賬一切,振成自抵當,不干合夥公司之事;汪泉裕亦然。前核賬,以丙申終止,邱振成在股分,除算賬外,僅有貨本銀六百圓,汪泉裕只在貨賬實在本銀六百圓,再邀源合成在一股本銀六百員,啟隆勝在一股本銀五百員,汪藻記在一股本銀六百圓,汪瑞記在一股本銀六百圓,汪耀記在一股本銀六百圓;計七股合共資本銀四千一百圓,在店經營,匾改曰裕振成字號,仍 【第 124 頁:版面影像】 作綢布生理。逐年得利,炤本均分。自此同心協力,允符獲利之占;和氣相從,克恢不朽之業在茲矣。自宜恪守條規,炤約勿忘,庶幾鮑管之休風、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,亦後人所取法焉!謹立合約字一樣七紙,各執一紙為憑。股份以及所約條目開列於後: 一、汪藻記在一股計七三銀六百圓。 一、汪瑞記同同 一、汪泉裕同同 一、邱振成同同 一、汪耀記同同 一、源合成同同 一、啟隆勝同同五百圓。 合共七股計七三本銀四千一百圓正。 一、明議:本店事務應由當事之人秉公設法,至於股份東家在店辦事,亦須秉公協力。凡有諸事,須與當事之人相商公允妥行,不得擅便,亦不得擅用人數,致干嫌疑。 一、明議:年結得利,按以加二分:頭內當事之人,應得加一之額;餘尚加一之額,以分夥伴共得分甘。至於股夥得利,須待三年之外在架充足,方得開支,務必先期通知,炤股按額,並不得先行支取。此預議各悅,不得滋端,致干規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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