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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73 頁:版面影像】 年稅金按作二期分繳:前期定本年份四月冬收成後七月間繳納一半額;後期定本年份十月冬收成後十二月間繳納清楚,不得挨延短欠;如過期不繳,或繳納不清者,聽業主起耕。如年限未滿,稅金依約繳納,業主亦不得起耕別 他人。若遇天災雨水崩塌塭岸,大傷損者,業主自傭工修築;如崩塌小可, 戶自行修理。其塭按作十三股:業主劉澧芷議得二股、張濟若得三股、陳瑞山得二股半、商儀廷得一股半、莊律元得一股、黃旺先得一股、劉北鴻得二股。其塭費及塭稅按股均攤支出應用,逐年收成核算結冊,除塭稅、薪食、伙食、什費及各股資本母利外,如有盈餘,抽一分賞塭長、書記、塭丁,其餘按股分攤,年清年款。倘風火不虞,均係造化,即有蝕本,各股亦當炤分攤出,不得異言。此係公議,合股共 務期同心協力,始終如一。所有議定條款,逐條列後。恐口無憑,合立合約一樣七紙,各執一紙為炤。 計開: 一、該塭專賣,責成長年一人,各股宜公議選擇,務必塭務熟識、誠實可靠之人,不得私執己見,擅自保薦。倘長年辦理不善,各股公議退去,別舉妥人。主掌賬之人,仍炤此議而行。 一、每股應出資本,如要買魚苗、或築岸、或繳稅,須當炤份攤出。將來結賬,各股資本金每月每圓議貼利息二錢;本多者得利亦多,本少者得利亦少,各無異言。 【第 174 頁:版面影像】 一、應支出資本,或有金額短少支出不足者,股內不論何人,於應額外多少支出應用者,將來算賬,仍炤前條一律算利,一炤公平。 一、各股支出金額以後,塭內開費出入款項,議由張濟若專責,務要逐條報賬,以憑核算。 一、該塭收成時,若有收入金額,亦交張濟若收掌,每年按作三期分與各股資本:本年十二月半一期,越年二月半一期,三月終結賬明白一期。年清年款,不得留存,以致積欠久纏難算。但結賬後,後年塭內應開資本,每股應開若干?亦當隨時支出交張濟若收掌,以待臨時應用,免得缺乏。 一、各股應得股份,不得私招他人合夥,亦不得將股字讓與他人。如或不願合股,公議分歸股內承坐。 一、該塭每年收成若干,議定舊曆越年三月終算掃攤各股在本母利,並將結冊交各股,不得將項別移,亦不得於應攤額外支該項;如有此情,均由掌銀者是問。 一、魚塭及水田 限以光緒三十四年一月起,至民國二年十二月止。其田以四月冬及十月冬為一個年,其塭內魚蝦,於制限之年十二月間收成,未清者再寬五十日,自當掃清交還,不得挨延。 光緒三十四年月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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