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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17 頁:版面影像】 同設本號信記印一顆,分作四塊,各執一塊,並合股約字一樣四紙,各執一紙,永為存炤。 一、公定:本店不出支單、借單。議以信記印分作四塊,合股約字寫作四紙,每人各執其一。如有生理堪作,即由當事知會股東,取其憑記,由當事暫覓借用,以資流通。 一、公議:內外當事既定議抽分酬勞,在店總理各事,內外浹洽,宜夙夜辛勤,盡力經營,庶不負所託。 一、公議:所請內外當事及夥伴,在店幫理各事,每年終結賬,除薪伙店租等費外,得利以每千圓抽二百圓:一百圓與內外當事均分,餘一百圓與諸夥伴就薪金分攤,喜作酬勞。 一、公議:本號股東不得私自舉用夥伴,應由股東會同當事、會同各股東協議,斟酌妥當人等,可倩入店幫理,方能振厥鴻猷。 一、公議:諸夥伴薪金,逐月定作二期開發。倘諸夥有急需之事,先向議借,即由當事裁奪。 一、公議:本店定不出賬,若諸夥伴經手,果知人家及販客著實,賬項施延被累,宜先知會當事許允而後出賬。倘至期不還清者,由當事將經手人薪金扣抵。 一、公議:店內日清簿結存銀錢須要實在,當事時常查察,如有虛存浮記,惟該掌 【第 118 頁:版面影像】 櫃是問。當事立即知會股東追究,不得徇情。 一、公議:本店生理,逐年結賬得利之項,諸股東不得私自支取;倘要支取,宜先會同諸股東定議,方可開支。 光緒年六月日 置同合股約字人□□□□□□ 第十二合股字 同立合約聯財股字人謝捷泰、黃振發、葉泰記、黃有記等。竊見:財從力生事在人,為資本裕餘而益善。是以四人共議,於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,承買鳳山市街三角窗街福記支店貨物家器等件,截結計金三千零六十九圓五十四錢正,前來改號經營。茲將股友諸人資本列左:謝捷泰出資金一千六百圓,黃振發出資金五百圓,葉泰記出資金五百圓,黃有記出資金四百圓;合共資本金三千圓正。仍舊在鳳山三角窗街開張英福記商會和洋雜貨,其生理之事,一應托伏黃有記為當掌,逐年薪金一百二十圓。至於生理得利,扣除利息外,尚有得利,應當二八抽分,不得短少。自茲以後,務宜竭力營為,逐年清算,結冊各人一本送呈,贏虧炤本均分,登誌簿�堙C其每年得利如若要支,當與股友參商。至於股本生息,每年由人炤取;無取者,再隨股本一體逐月加一分行利。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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