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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一節 合股字

【第 147 頁:版面影像】

一紙,永為存炤。

計開:

林榮記在本銀六百圓,應得六分。

金永豐在本銀四百元,應得四分。

張世珍在本銀二百元,應得二分。

蘇長興同

鄭盈記同

高登記在本銀一百元,應得一分。

劉源記同

王純格同

施振記同

王斯美在本銀五十元,應得半分。

羅命記同(中略)

一、批明:羅鼎記承辦本號給帖事宜,並無支領薪金,爰議逐年得利,准炤股內,再加一分開支。

【第 148 頁:版面影像】

一、再批明:以上合三十分,共在本銀三千圓,又另蔭羅鼎記一分,合共三十一分。理合聲明。

光緒癸巳年十二月日金永裕股眾分合約

合約字壹紙,付蘇長興執炤

第二十八合股字

財祺日晉

立合同據歐陽長庚、陳元升、陳顯標。茲緣意氣相投,摒做甲紙,乾記字號,自溫郡辦好專連淡水建發行銷售。分作十股,每股計英洋三百元,歐陽出英洋一千元,應坐三股三;元升出英洋一千元,應坐三股三;顯標出英洋一千元,應坐三股三;合共英洋三千元,以作資本,議定三年結賬,盈餘炤股均分,毋得論寡爭多,致傷雅道。自立據後,惟願協力同心,終始如一,以致生財有道,獲利無窮矣。恐後無憑,合立同據,各執一紙為炤。

光緒二十九年元月吉日

立合同據陳顯標、歐陽長庚、陳元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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