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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47 頁:版面影像】 一紙,永為存炤。 計開: 林榮記在本銀六百圓,應得六分。 金永豐在本銀四百元,應得四分。 張世珍在本銀二百元,應得二分。 蘇長興同 鄭盈記同 高登記在本銀一百元,應得一分。 劉源記同 王純格同 施振記同 王斯美在本銀五十元,應得半分。 羅命記同(中略) 一、批明:羅鼎記承辦本號給帖事宜,並無支領薪金,爰議逐年得利,准炤股內,再加一分開支。 【第 148 頁:版面影像】 一、再批明:以上合三十分,共在本銀三千圓,又另蔭羅鼎記一分,合共三十一分。理合聲明。 光緒癸巳年十二月日金永裕股眾分合約 合約字壹紙,付蘇長興執炤 第二十八合股字 財祺日晉 立合同據歐陽長庚、陳元升、陳顯標。茲緣意氣相投,摒做甲紙,乾記字號,自溫郡辦好專連淡水建發行銷售。分作十股,每股計英洋三百元,歐陽出英洋一千元,應坐三股三;元升出英洋一千元,應坐三股三;顯標出英洋一千元,應坐三股三;合共英洋三千元,以作資本,議定三年結賬,盈餘炤股均分,毋得論寡爭多,致傷雅道。自立據後,惟願協力同心,終始如一,以致生財有道,獲利無窮矣。恐後無憑,合立同據,各執一紙為炤。 光緒二十九年元月吉日 立合同據陳顯標、歐陽長庚、陳元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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