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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33 頁:版面影像】 和信、潤記號同同 文定、權順號得一股本銀一萬元正。 和禮、永記號同同 仲和、致祥號同同 共計得成一十一股,共在本銀一十一萬元正。 謹議各章程列左 一、議:本行生理,每股本銀一萬元,共一十一股,計本銀一十一萬元,每年利息八百四十大元。嗣後各股有願別付在本行內放息者,宜與當事人商定,利息隨時酌妥。 一、議:本行各股東公舉陳仲和為正當事,每月薪金三十元;陳祝三為副當事,每月薪金二十元;掌握全盤生理,招客買賣,並行內夥伴概歸正、副二當事人裁酌。惟管銀人須聽各股東公議舉用,如有不合式及不遵規矩者,正、副當事宜向各股東言明,另招別人,不得徇私。 一、議:本行自行酌寄中國及日本、香港等埠採兌貨件,以及客貨採兌,所得行仲及積貨待估利蝕,並保家包船 位盈餘等,除開行租、福食、薪金、應酬、逐年歸返利息各項開除費外,核實得利若干再留存經營,各股東酌定炤行。 一、議:本行生理,並開設橫濱順和棧所有盈虧,均付本公司賬內核結。除開歸返 【第 134 頁:版面影像】 利息外,如有得利,須俟三年或五年大結,除虛賬外,准可實給與當事人花紅分甘,以酬其勞。 一、議:每百圓應抽給正當事一十四元,副當事六大元,餘者炤股本均分。其得利欲再付本公司經營與否?隨時酌議,各股東不得異言。 一、議:各股東倘有急需,在本行公司先借者,其利息全年每百元十大元,如不屆年,每百元每月利息一大元,均當炤算,不得弄巧。 一、議:本行股內各東,倘有志圖別業者,將名下股份讓出,須先邀集同夥,齊議歸何人承受,秉公結算劃割。若股內人不願承接,方得招外承頂。 一、議:本行當事人、各伴人等,按月支工,不得預支掛借,並不得借用本行圖章,私自揭借,亦不得自作私幫生理,私用公項。倘有等情,一經查出,將母利充公本行,以杜利心,而省滋累。 一、議:本行乃做打鼓南北行九八生理,自行配寄等。倘要謀別處郊號,必先通知各股東商量停妥,當事人不得擅自舉行。或要記別處外洋何貨能利本行採兌配寄,當事人即集股東酌妥舉行,利虧亦關造化,股內之人無得異言。 一、議:本行內夥伴,由當事人因材而用,不得袒庇親朋,當擇善而舉;倘有不遵規矩者,一經察出,秉公開辭,不得徇情。存侵銀項,係舉人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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