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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63 頁:版面影像】 第十一條:本公司股主姓名並股額開列於左: 一、五百股林月汀 一、二百七十股吳鸞旂 一、二百二十股林獻堂 一、二百一十股林階堂 一、二百股曾文川 一、一百股林瑞騰 一、二十股謝道隆 第十二條:本公司股金交納日限,於事業著手前由公司長通知,須各於限日內繳,不得遲延。 第十三條:第一回股金交納日限,定光緒三十二年八月末日,每股先繳納金十五圓。第二回以後,由總會決議施行。 第十四條:股主接到股金交納限日之通知,倘有過限不繳納或繳納不完者,每金一圓應貼日步六釐利息;若過限至六十日,則開臨時總會收回股份,革除名籍。 第十五條:收回股份須配與股主內。 第十六條:各股主對股外人不准讓與股份。若有不得已事由,應經總股員應諾,方 【第 164 頁:版面影像】 得將股份讓與他人。 第十七條:從新入股股主,應就其入股以前本公司所有債權虧款等並享利權,並任其責。 第三章董員及職任 第十八條:本公司設公司長一名,應以出願人任之;但將來有違背本章程之時,得由總會另選;然須得股額遇半以上同意,方可決議施行。公司長代表本公司,並主裁本公司營業一切事權。 第十九條:本公司設副公司長一名,任期定為二個年。總會選任之副公司長,幫辦公司長之職務,又依時宜執行公司長之職務,並任其責。 第二十條:本公司自支配人以下,各使用人之任免、薪水、應酬等項,應由公司長裁定。 第二十一條:本公司設監事四名,其任期定為一個年,總會選任之。 第二十二條:監事須隨時查檢本公司營業情形,並金銀出入及一切賬簿等項,兼監督董查勤怠,報明總會。 第二十三條:本公司設支配人一名。 第二十四條:支配人選任及解雇,須由本公司會議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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