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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一節 合股字

【第 111 頁:版面影像】

黃成記同同同同

計十一股,共得六分,實在本七三銀六千圓。

黃勤記黃蘭記黃賓記黃東記黃嘉記黃盈記黃履記

黃成記黃春記黃武記

光緒三十年三月一日

黃勤記啟

第八合股字

立契約書人,臺南廳吳必源、蘇丞如、洪壽山,斗六廳吳克明、韓炳乾、楊大元、賴如松等。今番合資開創五穀、以及雜貨大小販賣商業,其販賣所設置二處:一在斗六廳斗六街,號曰豐裕棧;一在臺南廳總爺街,號曰豐裕。二處雖大小販賣不同,而其資本互相流通,原歸一致。至於逐年損益,二處合算;或損或益,按就各股份聲支配分給。爰立條約於左,以垂永鑑。

一、臺南廳蘇丞如定在資本銀一千元

一、同吳必源同同五百元。

一、斗六廳田心仔莊吳克明同同一千元。

【第 112 頁:版面影像】

一、同大潭莊楊大元同同五百元。

一、同田心仔莊賴如松同同一千元。

一、同同韓炳乾同同一千元。

一、臺南廳抽籤巷街洪壽山同同一千元。

計:四十分,資本銀四千元

一、各股份聲資本銀額,於起號之時定交一半,登記賬簿。其餘一半,定本年十月初一日繳足。

一、原資本銀四千元,如生意廣進,臨時要再擴充資本,就各股份聲攤支,每百元一月議貼利息若干?隨時酌議。會算時,就所有擴充之額,按分抽還母利,其中損益咸歸本店。

一、契約書五紙一樣,各收執一紙,永遠為炤。

光緒三十年十月二日舊曆甲辰年八月二十三日

立契約書人洪壽山、吳克明、蘇丞如、吳必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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