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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51 頁:版面影像】 方第五百四十一番戶內。但生理雖三人合夥,而戶主以及營業名係委曾巽言一人出首稟報,而心與藩等並未連名在內,第恐後日有生理事端,是以議立合約為證。凡生理開業以後,無論長利或多或少,除舖內費用一概以及藩等薪金以外,所有長利即先扣起加一,加貼藩生理熟務慰勞之金,其餘長利多寡,炤資本銀均分為是。倘後來生意大振,經營致富,亦係諸人之福,務須循規導矩,遵約而行,各不能爭長較短,致傷和氣。口恐無憑,同立資本合夥生理約字一樣三紙,各執一紙,永為執炤。 批明:其股夥內之人,除逐月薪水以外,不能侵取,廳將資本銀加抵,不得異言。又炤。 再批明:其舖內各貨物,無論何等人家,諸夥內人概不能擅便出賬,隨登經手人代去;如後拖延不還,該代去之人抵當。又炤。 再批明:至年終結算,所有貨物炤採本之價,不能准折,以負長利之功。又炤。 再批明:後日夥內之人要增添資本,須再記入資本簿內。其長利,以資本多寡均分。又炤。 再批明:諸夥內如要抽回資本,其貨物炤採本的價,但舖號彩彰號應歸開業人承辦,不能分折。又炤。 再批明:其舖號內所有一概事務,由曾巽言一人主裁。又炤。 【第 152 頁:版面影像】 再批明:恐舖中有要用銀項向人借入,出巽言之名,當記入舖中賬內,公共負擔。又炤。 再批明:股內有在舖內作舖夥,不能私作生理;如有私作,將貨充公。又炤。 光緒三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楊輝如 同立資本合夥生理約字人曾巽言、黃心、蔡藩 第三十二合股字 出本銀列明於左: 一、方青桂出本銀一百二十大元應得四分 一、郭阿水出本銀六十大元應得二分 一、連清泉出本銀一百二十大元應得四分 計三人共出本銀三百大元。 同立股夥合作生理約字。面議:茲公共生理,依舊作聯豐字號,倘有獲利,應作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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