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【第 153 頁:版面影像】 份均分,若生理或長利或缺本,亦是作股份均攤。但此生理,前光緒二十九年間,係是方青桂、連清泉二人先作,數項被人欠二百零元登明在簿。其郭阿水係是光緒三十年再來合夥,如有合夥三年之內,裁欠數項二百零元,不干水之事。三年以滿,應立股份均分。但恐日後有生嫌疑,爰是當場議定合作股夥字為據。自此立字之後,務宜遵約而行,俱各不能爭長較短,至公無私,同心協力,一團和氣。口恐無憑,合立股字一樣三本,各執一本,付執為炤。 批明:凡公司有向他人支借銀項,經有登記在簿,而公司應當貼利。倘日後母銀應額股份均還,兩不得推諉。批炤。 再批明:曆年凡納店稅以及營業稅,並什貨以外,如有長利者,應作股份均分。立炤。 再批明:其生理有得利者,應作股份均分。或是缺本者,亦作股份均攤,該股夥應額抵當補足。批炤。 再批明:三人薪水月各人三元,各人可以支領;如領過額者,應當支還店內。合應聲明。又炤。 再批明:現年郭阿水來合夥生理,凡諸人來往長短被欠之數項,應該公司支理。批炤。 【第 154 頁:版面影像】 又批明:方青桂備本銀一百二十元,應得四分。連清泉備本銀一百元,應得四分。郭阿水備本銀六十元,應得二分。俱各立批炤。 光緒三十年甲辰正月日 代筆公親人謝水 立股夥合作生理約字人連清泉、方青桂、郭阿水 第三十三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鄭澄記、葉宜記、鄭擎記、鄭益記、林道記、李榮記、鄭砥記、鄭豐記。竊謂:貿易貴在同心,經營尤宜洽力,誠哉是言也。茲我同人,心慕管、鮑,業治猗陶,慫恿郊行生意,計及共湊成資本七三秤銀一萬五千圓,統共廈時秤一萬零九百五十兩正,遞年得失就本攤分,永無異議。僉舉養齋、如松為當事,在廈開設貞元牌號,振作郊行生意。逐年會計扣除開銷外,得實利若干?支出一九抽分酬勞當事,尚溢銀兩,按炤實在股額均分。如該利諸股東支存不齊,惟憑賬冊,逐年仍炤數多寡攤分得利。但養齋、如松既任當事之職,務須認真整頓,俾貞元日新月盛,有生生不息之利,副諸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