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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03 頁:版面影像】 世世子孫無相侵凌之患焉。於是,同設本號圖章一顆,切作二塊,各執一塊。並立合股約字一樣二紙,各執一紙為據。 謹將在股本銀公定條規列左: 計開: 一、吳欽記在來本銀一千五百元,並庚寅辛卯二年得利二百四十一元二角零三瓣;計本利銀一千七百四十一元二角零三瓣。 一、林利記在來本銀一千五百元,並庚寅辛卯年得利二百四十一元二角零三瓣;計本利銀一千七百四十一元二角零三瓣。 一、公議:本店當事股夥,不得私自舉用,須公出共議殷勤妥貼之人,同請入店理事,方能振厥鴻猷。 一、公同議定:本號不出支單、借單,所以將圖章切作二塊,每股各執一塊。各自謹慎,勿致遺失。 一、公請當事在店總理各事,夙夜辛勤,盡力經營,除薪金外,公議得利十元抽出壹元,以謝全年辛勤勞績。 一、同請店內諸夥在店,各理諸事,除薪金外,公議得利十元抽出一元,與諸夥就薪金分攤,以作全年辛勤謝勞。 【第 104 頁:版面影像】 一、公議:店內諸夥升黜,以及薪金多少?由當事裁奪。而當事亦宜向各股斟酌,方為周密。 一、公定諸夥薪金,逐月按作二期發給;倘諸夥中有急需之事,欲向當事先借,少則由當事自酌,多則當事宜轉會各股再酌,方得准給;而當事亦宜如此。 一、公議:本號定不出賬;若諸夥經手之人,果深知人家以及販客著實,賬項不致拖延被累,須會當事許允而後出賬。倘至期拖延不還清者,由當事將經手人之薪金扣抵。 一、議: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,總須實存。賬目如有虛存浮記,惟該財帛者是問。 一、議:各股欲向本號採買貨件,務宜現錢,不得浮記。 一、議:本店生理貨件,務必充足,方准開支得利。閒時不得預支,須待年終結算明白,炤股分支。各宜自守規約。 光緒十八年元月日立 第五合股字 茲我等志同道合,聯股經營。顧資財可以生理,尤期得力求財。篤誼孚運籌之握算,協力樹宏業於無窮。是以,爰同股合開張臺南府中外南北生理,自行採兌配寄,起號德昌公司。訂議作三十股,每股定出資本七三銀一千元,合共本銀三萬元。公議章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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