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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27 頁:版面影像】 一、店內所用夥記,均係當事選用,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號,惟當事向保人是問賠還。 一、店內各夥記薪金,由當事秉公議定,逐月宜向當事取用,不得自行擅專。 一、列在股本銀,開列於左: 鄒登記在本銀一千圓再添本銀四百圓。 鄒開記同同 蔡泰記同同 李品三同同 陳深記同同 林添記在本銀五百圓再添本銀二百圓。 林克記同同 杜順記同同 王金慶同同 共九人,合七股,計在本銀七千大圓正。另當事一紙,共十紙,各執為炤。 七股共再添本銀二千八百圓,合前在本銀計共九千八百圓。再炤。 同治七年三月日 【第 128 頁:版面影像】 同立合約字李品三、杜順德、鄒開記、林添記、鄒登記、 林克記、蔡泰記、王金慶、陳深記 第二十合股字 捷興公司外號唻記棧,股票合共十五紙。第十一號孫通記 此我等志同聯股,道合聚財,可以生理,尤期得力求財,篤誼孚運籌之振美。爰同股合,開張打鼓內外南北生理,自行配寄採兌,起號捷興公司,外號唻記棧。訂議作二十二股,每股定出資本六八銀一千元,合共在本銀二萬二千大元。公議章程,詳列於後。自今於後,惟願大展鴻猷,大道生財,永固秉行信義,恪遵規約,以期獲利靡既,是則各股東所得幸也。謹議合股字,各執一紙為據。 並列芳名為序: 陳隆記應得六股,本銀六千元。 陳茂記同二股,同二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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