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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09 頁:版面影像】 股,備出六八秤貲本銀三千六百大員;羅文旺三股,六八秤貲本銀三千六百大圓;計貲本六八秤銀一萬六千八百大圓,交付黃加記執掌,兼理買賣之事。但生意利蝕,關乎造化,除貲本銀及還借項,暨借項利息,以至租貲二處糖間稅銀,並一切應開費用外,倘有得利,以一九抽分,為黃加記酬勞之金,餘炤十四股均分。蝕本亦炤十四股均攤。如明年股友欲將貲本銀抽回自營已業,亦聽其便。口說如是,依說而行,今欲有憑,合立約字一樣四紙,各執一紙為炤。 光緒二十八年一月四日舊曆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約字人黃殷經、羅文旺、黃加記、蔡國琳 代書人蔡子翔 第七合股字 同立在本開張元會境街集源號質屋股份契約字人,黃東記、黃勤記、黃嘉記、黃從記、黃盈記、黃成記、黃蘭記、黃賓記、黃履記、黃春記、黃武記。竊聞:上古諾金石,不必約而志相同;後世各具心腸,必待約而言乃踐,此立約所由來也。我集源質屋,迄今百有餘載矣!邇來抽股日眾,資本日少,以致每年得利僅抵福食薪金,而營業等費 【第 110 頁:版面影像】 尚有不敷。乃於本年一月間,邀諸股重立股份,再定章程,所貴在和,不讓鮑卿專美;生財有道,獨與呂氏媲休。凡我在股諸人,通計在本七三銀六千圓,每千圓應得一份,共以六份為准;同力合作,得利均分。自今而後,不必讀致富之書,利可獲乎十倍;不必觀理財之政,業可永以百年;所謂安如盤石,固若苞桑,胥是道也。謹立在本股份字一樣十一紙,各股各執一紙為炤。 計開諸股主在本銀數列左… 黃東記應得:一分,實在本七三銀,一千圓。 黃蘭記同五釐同五百元 黃履記同同同同 黃從記同同同同 黃春記同二釐五毫同二百五十圓 黃武記同同同同 黃盈記同一分同一千圓 黃勤記同五釐同五百圓 黃嘉記同同同同 黃賓記同同同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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