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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13 頁:版面影像】 楊大元、韓炳乾、賴如松 第九合股字 蓋聞:管、鮑高風,千秋盛事;雷、陳雅契,萬古美談。茲我同人,慕管、鮑之高風,追雷、陳之雅契。竊思利無獨專,集群福乃膺多福;財為共物,合眾財乃獲大利。爰是公同妥議,共出資本合謀砂糖什谷生理。其營業商號,命曰裕順;蓋取寬裕有餘,順時得利也。所有股份氏名及條約臚列於左: 一、王昌記六股,在資本七三銀六百圓也。 一、林筱蓉同同同 一、張佃南同同同 一、鄭雲忠二股,同二百圓也。 右計二十股,共出資本銀二千圓,均備交當事者鄭雲忠支去,振作裕順生理也。 第一條議:將資本銀二千圓交鄭雲忠,振作裕順生理,後日生理得失,均股均攤,總關造化,各無異言。 【第 114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二條店內要用諸夥,概由當事人因材而薦,各股主均不得徇私袒庇;倘夥伴有弊者,由當事人裁出,各股主不得逗留。 第三條執賬者不得執銀,執銀者不得執賬;各司其職,不相參差。 第四條執銀之人,宜由股主保家簽舉,倘銀項被執者濫費不符,保舉人當出賠償。 第五條買賣及各諸事,均歸當事人主裁,務宜盡心辦理,以圖獲利,不得濫費多開。 第六條各夥薪金逐月按給,不得多侵。 第七條諸股主除存本而外,尚有餘項存於公司者,即炤左開之利子發給,以踐新約。 第八條本公司之銀項出入利息,概有勘定:如在入每百元每月利子一元六角;借出每百元每月三元。此條係公司議定,以期商業之振興也。 第九條諸股概為協理人,如公司有所事,當出安排,以期商業日進。 第十條當事人不得作私商,以為倡率諸夥,茲以杜弊竇也。 第十一條諸股主若有貨賣公司,欲將貨項存公司生息者,則自交貨之日,半個月起利。 第十二條賬務每年定十月終為屆,務須結算,冊子分繳於各股主。 第十三條如公司結算有獲利者,即將獲利之額抽出二份,以為當事者慰勞。餘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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