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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一節 合股字

【第 171 頁:版面影像】

內人等共有業。自豫定以後,各不得爭多退少股份。至於共有業,或炤股份額多少攤分,或炤資本金多少攤分均可;但欲炤股份額多少攤分者,於資本輸出之際,須由股份額多少攤出,不得不由股份額多少攤出。至於成功而後,即欲由股份額多少分管,亦不得使先輸出資本之人與及其成之際,即將出資本金或收回,而由股份額多少分管,決宜炤依本金多少前後分管。此係至公無私,不得有違。公同批炤。

九、該受選舉幹事長及會計並幹事員之人,決不得始也,承任其權柄;終也,遜謝其責成。務宜始終如一。雖至墾事成功而後,不論有無給慰,其勳勞者即聽股份內人等酌議,決不得自請有大勳勞,而強使其慰勞。此係公同議舉,不得有違。批明。炤。

十、該墾地成功後,登錄土地臺帳業主權。倘僅登錄出首稟請者之姓名,於分管之時,若將業主權移轉申請書及諸證明願書要捺各人之印者,務宜聽從其便,不得延遲推諉。其移轉費,即由臨時酌議可也。但該分管,須就該墾地肥瘦炤配,美惡相兼,高低延踏,拈鬮為定,憑鬮管業,不得紛更,致傷和氣。批明。炤。

十一、該股內編出興業公司為公記,以憑與人交接及來往賬項作為證憑。批明。炤。

十二、該公記係交○○收存,不論與人交接之際,雖捺此公記,須再加接手出證憑之人私印,方得足以憑用;如違,亦作花印,不得憑用。批明。炤。

【第 172 頁:版面影像】

十三、雖捺此公記及加接手出證憑之人私印,其事若非出於至公適宜,而私自與人詐稱行為者,則捺私印之人自宜一力抵當,而諸股內人等決不肯坐受。此係公同酌議,勿違。批明。炤。

十四、該股內人等係選舉○○為幹事長,○○為會計,○○為幹事員。批明。炤。

光緒年月日

同立合夥開墾合約字人黃則水、陳火、張建生、游世清、楊文桂

第三十九合股字(兼耕契約)

同立合約字人張濟若、黃旺先、陳瑞山、商儀廷、莊建元、劉北鴻、劉澧芷等,今因公議各股向業主劉澧芷出鳳山廳、維新里、竹仔港莊養魚地,土名頂港仔塭,並塭界內一切大小冬田,限六個年為滿:自光緒三十四年一月起,至民國二年十二月止為滿。其逐年稅金,明約前四年,每年繳納一千四百圓;後二年,每年一千六百圓。其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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