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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65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二十五條:支配人應聽公司長指揮監督,遵本公司業務範圍內,經理一切事宜,亦由公司長任其責。 第二十六條:董員薪水應酬等,炤總會決議施行。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:本公司會議分為二種:一曰通常會議;一曰臨時會議。應由公司長於開議一禮拜前,詳具要議事項,通知各股主。 第二十八條:通常會議定於每年二月八日開議,應報明營業情形,或豫定事業經費等項,並將事務如何整理、利益如何攤分、虧款如何填補、以及選舉董員其他重要事項;一切均行議定。 第二十九條:臨時會議若有緊急不可緩事宜,應由公司長邀股主二名以上,方得招集。 第三十條:本公司會議內應議決事宜,務有眾股主過半到席,方得共決可否。所有決議事項,應登載決議錄內,並由到議者署名蓋印,以便保存為憑。 第五章計算 第三十一條:本公司所有各項賬目,每年分作前後期,由公司長決算,並造財產目錄、貨價對炤單、營業報章、損益計算單、利益攤分案並帶具賬簿,以便總會時查檢。 【第 166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三十二條:本公司應造備股主姓名簿、出資金額簿、金銀出入簿、土地臺帳、其餘營業內必要帳簿,不論何時,聽各股主任便查閱。 第三十三條:本公司擬自開創墾地後在未成功期間內,並不攤分利益,以裕准備資本金。但遇資本十分充足時,得由總會決議,炤股攤分。 第六章退股、革除以及解散。 第三十四條:本公司股主若因革除或讓與者,即視為退股。若係本人死亡,得由承繼人接承股份。 第三十五條:股主內若有退股或革除者,應就本公司歸結賬項,先行計算當時出資之率,退還幾分;其餘未歸結者,應俟歸結後方准退還。 第三十六條:本公司若遇左列事故,即行解散。 一、本公司契約期限已滿之時。 一、總股主情願解散之時。 一、不能遂行本公司宗旨之時。 第七章印章 第三十七條:本公司印章如左:(略之) 第三十八條:前條內所有印章,係於本公司應享利權、應負責任一切文件內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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