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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一節 合股字

【第 129 頁:版面影像】

陳貞記同同

黃遜記同三股,同三千元。

陳字記同同

陳春記同一股,同一千元。

以上二十二股,計在本銀二萬二千元正。

一、議:本行生理,每股本銀一千元,共二十二股,計本銀二萬二千元。所落資本,每千元每年利息銀八十四元。共各股內有願別付銀在本行內放息者,議每百元全年息銀十元炤算,以招公平。

二、議:協理股東公舉孫明輝為正當事,每月薪金十五元;陳詳明為副辦,每月薪金十五元;掌握全盤生理事宜,並夥伴概歸正、副當事協理人裁酌選用。惟管銀人須聽協理股東公舉擇用,如有不遵規矩等弊,當事人宜向協理股東言明,另招別人充辦,不得徇私。

三、議:凡有自行配寄東洋、香港、廈汕外埠各所採兌貨物及客貨採兌所得行仲,並保家包船等款盈餘,一切利蝕,概歸本行核結。除開行租、福食、薪金,並除還股息揭息等費以外,核實得利若干?仍留存經營,以圖永遠。

四議:本行生理,並橫濱設棧,倚兌叨仲所有盈虧,均歸本行賬內核結。餘還息

【第 130 頁:版面影像】

外,如有獲利,俟三年大結,除虛有賬落折,並開諸費以外核實,方准給與當事人花紅分甘,以酬其勞。議:每百元應抽給正、副當事人孫明輝、陳詳明每人各一十元,協理陳隆記應給一十元,陳茂記應給五大元,兩協理人無薪水,尚能通融外水項行情,振美穩機,以固大局,除外炤股本均分,其得利欲再在本行經營與否,由協理人隨時裁決,各股東應當炤行,不得異言。

五、議:各股東倘有急需出借,須先問本公司,不受,方准與外人交借。如要問本公司支借,須立借單並股字為據。每股只堪許借二百元,每年每百元利息十六元,均當炤算,不得加借亂支,偏庇弄巧。

六、議:股內各股倘有志圖別業,欲將股份出讓,須先邀集協理股夥酌議,兼公結算劃割,公議時價與股內人或本公司承受。如股內公司不願承接,方准招外人承頂。

七、議:本行當事各伴人等,按月給工,不得預借,並私用本行圖章揭項,私作生理,私侵公項。倘有等情查出,將其得利銀充公,以杜利心滋弊。

八、議:本行專做臺灣打鼓南北九八行生理,並自配寄外埠等處,倘要別課郊號,或份船股賬,必先通知協理人議妥,當事人不得擅自舉行。或要別謀外洋何貨有利採兌配寄,當事人宜與協理人集議妥洽可行,利虧亦關造化,各無異言。

九、議:行內夥伴由當事人、協理人因材選用,不得袒庇親朋故友;倘有不遵規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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