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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39 頁:版面影像】 人賠償,與本號無干。 十三、議:本號當事人等概不得做犯法生理,如敢故違,將本利銀一切充公,有事及虧本,自行抵當,不干本號之事。 十四、議:當事人須每日查日清賬目,逐條慎記清楚。如與交關人來往銀貨,須另設立手簿,兩相蓋印清白為憑,切遵條約。 十五、議:本號生理如大得利,須存作公積,以為擴張大振。如要開支,須請合股並總理人議妥舉行,不得多生枝節。 十六、議:各股東在資本於本號,另有設立手簿,交各股東存執,須至年終持簿到支股息。凡與本號交接貨項,明訂現算,不得延誤;倘有過期,炤七議算利息,不許異議。 十七、議:本公司生理係總理人陳玉寅創始,設立規模至茲有年,因事孔多,第恐過勞,是以不欲支給月俸。但念林樹勳交誼甚殷,讓與為當事,倘玉寅如乏良機,而各股東及當事人等亦宜聽玉寅仍理本公司全盤一切事宜,薪金仍舊炤給,當事人等不得推諉,以盡友誼之情。 光緒三十年六月舊曆甲辰年五月 王全記 【第 140 頁:版面影像】 立股份字人陳潤生、陳義記、榮奇記、孫克明、林鳳鳴 隆興昌記總理人陳玉寅 當事人林樹勳 第二十三合股字 同立合股人,現住港東中里東港街蘇爵仁、李化育、黃萬吉、莊寶春、洪生德和等五人。此股合同共議,在於東港下頭角開設魚品販賣商業,屋號曰良盛號,資本金七百圓。定議該良盛號商業始終得失,一概為八股一樣均分,切無異心也。良盛號營業為八股合商,資本金五人同面議定:蘇爵仁得一股,備資本金一百元;李化育得一股,備資本金一百元;黃萬吉得一股,備資本金一百元;莊寶春得一股,備資本金一百元;洪生德和得三股,備資本金三百元。面議既定,決無相違,口恐無憑,同合立股分證字五本,五人每人各執一本存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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