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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97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一節合股字 第一合股字 合立約字余金源。竊開:猗陶致富,經營不乏芳規;管飽知心,貿易自有成約。凡我同人,芝蘭夙契,膠漆相孚;爰居今而則古,既合券以聯財,自宜宏茲大業,固厥新基。匾曰同裕,合共一百五十二分,每分應本銀一百圓。其逐年按本得利炤分均分,計共六八足秤佛銀一萬五千二百大圓。既葉同股夥振記、修記、滋記、妹官、合興、裕記、陸記、金源、文記,同心共契,允符獲利三倍之占,所賴大振宏規,更圖久遠,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!自宜各守條規,勿忘炤約,庶幾管鮑之休風、猗陶之勝概,再見於今日,亦後人之所取法焉!謹立合約字一樣共九紙,各執為信。股份、條目標明於後: 一、店內各號房,務須炤派執事之人掌理,不得亂為頂替,免致紊亂。 一、店內逐月夥記薪金,宜向經手取用;倘若侵漁積弊,宜向經手是問,應歸保認之人墊賠。 一、本店股夥,如欲抽出別圖生理,不得私與外人承坐;務須先期通知股夥許抽, 【第 98 頁:版面影像】 毋得任便。 一、店內股夥,必須在架充足,方許開支。得利可支之時,須待年結算明白,炤股分支,不得先行支取,致干規約。 一、店內逐日銷號,在股之人及理事、店夥,不得擅行私抽號頭;如敢違約,以理事是問。 一、草日清在本簿務必逐日係在簿架,不得私收脫內。而有根每日逐存,五日大存。在草清簿逐月月結,必須結明,各股夥方可察核,無致舞弊。 茲列在本銀條目開陳於後:蘇裕記來在本銀三千大圓。王振記來在本銀三千大圓。鄭修記來在本銀二千五百大圓。吳陸記來在本銀二千大圓。黃滋記來在本銀一千五百大圓。餘金源來在本銀一千大圓。蘇妹官來在本銀一千大圓。吳文官來在本銀七百大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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